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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太原产地证明Form 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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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太原产地证明Form M

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M办理方法及填制说明:

《亚太贸易协定》优惠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亚太证书)共有十二栏,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:

产地证标题栏(右上角),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。具体规定如下:

A、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:

* ** ********* ****

例如:证书号B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亚太证书。

B、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,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,须提出更改申请,并退还原签发证书。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,但改变流水号。

C、如原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,经签证当局重发证书,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,但改变流水号。

第一栏:出口商的名称,地址,国别

例如:SHENZHEN CHUANGSANTONG COMMERCE CO.,LTD.CHINA

注意: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,应填明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,包括街道名、门牌号码等。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,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。此栏切勿有香港、台湾等中间商出现。

第二栏:收货人的名称,地址,国家

例如:DCC CORPORATIN

12345BL 3LT, 693-2, GOJAN-DONG

NAMDONG-KU, INCHEON, KOREA

注意:一般应填《亚太协定》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(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),此栏不能填香港、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,在特殊情况下,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。

第三栏:供签证当局使用

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,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。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,填写如下有关内容:

1.如属“后发”证书,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“ISSUED RETROSPECTIVELY”;

2. 如属签发“复本”(重发证书),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,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,其文字是: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…… DATED…… WHICH IS CANCELLED,并加打“DUPLICATE”。

第四栏:运输方式与路线

例如: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

注意: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,如系转运货物,应加上转运港,如: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 VIA HONGKONG。运输方式有海运,陆运,空运,海空联运等。

第五栏:税则号

例如:3204

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

第六栏:唛头及包装编号

例如:JENSON,

ORDER NO。325952065

L/C E766896505

C/N 1-270

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,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。 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。

注意:

1.唛头不得出现 "HONGKONG", "MACAO", "TAIWAN", "R.O.C."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;

2. 此栏不得留空。货物无唛头时, 应填"N/M"。如唛头过多,可填在第7、8、9、10栏的空白处。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,则可在该栏填上 " SEE ATTACHMENT ", 并另加附页。附页需一式三份,附页上方填上“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......(证书号码),参照亚太证书,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、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、申报日期,右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。附页应与亚太证书大小一致。

3.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相一致。

第七栏:包装数量及种类;货物描述

例如:FOUR (4)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

*** *** *** *** ***

注意: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,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。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,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。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,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,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。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、信用证号码等,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,并以“REMARKS:”作为开头。

例如:FOUR (4)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

*** *** *** *** ***

REMARKS:

L/C:2846905067640

第八栏:原产地标准

此栏用字最少,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。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,因情况复杂,国外要求严格,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,应认真审核。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:

1.完全原产的,填写“A”;

2.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,填写如下:

a. 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,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、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%,则填写字母 “B”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、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(例如“B”50%)。

b. 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,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%,则填写字母“C”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(例如“C”60%)。

c. 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%,适用条件b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%。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,填写字母“D”。

亚太证书-第九栏:毛重及其他数量

例如:1200KGS

注意: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, 如"只","件","匹","双","台","打"等。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,只有净重的,填净重也可,但要标上:N.W.(NET WEIGHT)。

第十栏:发票号及日期

例如:SDAKF0522 DEC 22,2006

注意: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,此栏不得留空,为避免误解,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.、FEB.、MAR.等表示,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,如"2006"不能为"06"。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,应使用折行符“―”。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。

第十一栏:出口商声明

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"CHINA"(证书上已印制)。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写正确, 进口国必须是亚太协定成员国,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。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,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, 填上申报地点、时间,印章应清晰,例如:NINGBO,CHINA DEC 22,2006。

注意: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,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, 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,如迟于提单日期,则要申请后发证书。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、原产国名称、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。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。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。

第十二栏:签证当局证明

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,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、地址一致,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,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。

例如:NINGBO,CHINA DEC 22,2006。

注意:签证当局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。

其他说明:

1.凡申请办理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,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
2.《亚太协定》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英文填制。特殊情况下,第2栏可以使用进口国的文种,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申报。

3.在申报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时, 申报单位需提交用“原产地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”打印出的商业发票(加盖公章及法人章)和一正二副的空白证书。

4.如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,但符合原产地标准,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内厂家生产,需提供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;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,则需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。

5.如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, 申请后发的需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。

6.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,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,先在《国门时报》登报申明作废,同时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,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,予以重发。

7.出口商品系北京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, 并在异地调查商品清单内,需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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